top of page
Structured Squares

迎接數位時代:台灣《電子簽章法》修法懶人包

  • Neve M
  • Aug 30, 2023
  • 6 min read

Updated: Sep 18


ree

立法委員吳欣盈舉辦了一場公聽會,於7月11日在立法院聚集了來自不同產業的相關人士,討論有關電子簽章法修法的議題。

這次的活動邀請到了雲想科技的創辦人兼數發部修法顧問吳右任,他分享了對未來電子簽章法修正方向的看法和意見。


2002年制定的《電子簽章法》目的在於促進電子交易之使用,確保電子交易之安全,並發展電子化政府與電子商務。 當時的產業環境與電子商務的興起仍處於起步階段,因此從現今的角度來看,該法顯得有些過時且定義狹隘。在法律的第一條中,甚至沒有提到「電子簽章」這個詞。二十年後,隨著資訊和通訊技術的快速發展,電子簽章的應用範圍已經大幅擴展,廣泛延伸至醫療金融、政府、教育、不動產等多元領域。 


因此,修正這個過時法規、因應數位時代新的挑戰與機會,已成當務之急。 根據Acumen Research and Consulting的最新研究,全球電子簽章的市場於2021年達32億美元,預估至2030年將成長至484億美元,年複合成長率從2022年至2030年也將高達35.4%。為了跟上時代的變遷,新成立的數位發展部正在如火如荼的修訂了二十年未更新的電子簽章法。數發部於今年3月公告適用於電子簽章的演算法與技術標準,作為確保其在《電子簽章法》下具法律效力的依據。 


接著,在6月 27 日,數發部公開了電子簽章法修訂的初稿,並歡迎各界人士透過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供意見,徵詢期限至8月25日止。 在公開的聽證會和立法討論中,來自各行業的官員和代表紛紛表達對這項修法的支持,但同時也提出了一些數發部修法可能遺漏之處的疑慮。這次的全面改革不僅凸顯出台灣對於引進前沿技術的決心,同時法律上也更進一步的賦予電子交易更多的保障,驅使國家邁向更成熟的數位發展新階段



數發部電子簽章法修正草案包含六項重要變革,旨在現代化並更新電子簽章的相關法規。


1. 明示電子與紙本功能等同原則


此次修法明確指出,電子文件與電子簽章具有與實體紙本相同的法律效力,強調「功能等同性原則」。 此認定確保電子簽名與電子文件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能與傳統紙本文件並行適用。 


在實務操作上,這項修正使個人與機構能夠更加安心地使用電子簽章與文件來處理各種業務,例如合約簽署、交易授權與政府表單申請等。 不僅如此行政流程還能被更加的簡化,不再需要傳統紙張文件和面對面的互動,提升辦事效率、降低成本,並增加便利性。 因此,電子簽章將徹底改變交易與行政流程的方式,為未來打造一個更順暢、且具數位能力的嶄新環境。 


2. 電子簽章與數位簽章關係明確化


此次修法明確界定「數位簽章」為「電子簽章」的一種特定類型。根據修正條文,數位簽章需符合特定條件,包括:由可信任憑證機構核發,並運用公開金鑰驗證技術。 電子簽章是附加於電子文件上的一種識別標記,用於確認簽署者的身份、資格與簽署的真實性,並為電子文件提供一種可靠的簽署方式,以確保文件的完整性與不可否認性。 相較之下,數位簽章則是一種特定類型的電子簽章,透過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技術,將電子文件轉換為一組數位資料。此資料再被簽署人的私密金鑰加密,並可透過對應的公開金鑰進行驗證。 此外,數位簽章必須附帶由公私部門可信任憑證機構所核發的有效憑證。 常見的公立憑證機構包含:內政部、經濟部、立法院、國發會與衛福部等; 民間憑證機構則包括:中華電信與台灣網路認證股份有限公司等單位。 


此次修法亦基於技術中立原則,允許凡能確保資料在傳輸或儲存過程中具備完整性與可驗證性的技術,皆可作為電子簽章的方式。 法律不再侷限於使用非對稱加密技術下的數位簽章,而是鼓勵多元創新技術的採用。 這樣的立場與聯合國、歐盟等國際組織的建議相符,既奠定電子簽章的法律基礎,又保留未來技術發展的彈性,也支持如運用生物辨識技術建構的動態生物簽章等創新技術的應用與發展。 


3. 區分電子簽章與數位簽章之法律效力


數位簽章被賦予「推定為本人親自簽署」的法律效力,使其在法律上的可信度得以增強。(此處使用「推定」而非直接認定為親簽,是為了承認數位簽章在實務中可能遭未經授權存取或濫用的風險。) 在發生有關數位簽章真實性的爭議時,會須由主張簽章非本人所簽的一方來舉反證推翻。 相對地,雖然電子簽章與紙本簽名具備相同的法律效力,但在產生真實性爭議時,主張該簽章為真實的一方仍須負擔舉證責任。 


因此,此項法律授予的「推定效力」,提升了數位簽章的可信度與法律保障,有助於簡化驗證流程、加速數位交易。 同時,如發生有人質疑數位簽名真實性的爭議下,讓挑戰的一方承擔舉證的責任,將幫助建立民眾對數位簽名的信任和接受度,促進其作為常規簽署方式的普及,並兼顧便利性、安全性與法律效力。 


ree

SelfieSign影音電子簽名,目的在於提升行動時代的安全性。



4. 調整電子文件與電子簽章使用之同意要求


本次修法擴大了電子文件與電子簽章的適用範圍,不再被侷限於雙方法律交易中之對象使用。修正條文明確指出:使用電子文件時,無需事先取得相對人的同意。 然而,儘管相對人的同意不是必須的,此次修法也認知到社會上可能存在的數位差距,因此允許相對人在使用電子文件或簽名時有拒絕或尋求其他形式的權利。 此一彈性設計,兼顧了數位推動與使用者舒適度,尊重仍偏好紙本方式或其他辦理方式之當事人,進而提升電子交易的包容性與接受度。 


5. 減少公告排除電子簽章法適用之可能性


修法後,行政機關不能再透過命令或公告排除《電子簽章法》的適用。 然而,他們可以針對電子文件和簽章的技術與程序另外規定或公告。為協助行政體系順利過渡,法規設有三年緩衝期。期滿後,之前的排除規定就不再有效。若某機關仍希望排除這法律,須透過正規立法程序或修法辦理。 此一措施確保政府部門對電子簽章的應用能有一致的法律基礎,進而提升數位流程的公信力。 同時,亦保留行政機關根據技術發展趨勢調整作業規範的空間,確保電子交易在未來仍具安全性與適用性。 


6. 考量未來電子簽章的國際互通性


現行法規允許外國公司在國內擔任數位簽章憑證機構。審查程序會考量國際互惠原則、安全標準,以及技術合作的潛力。 今年稍早,數位發展部所屬的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與立陶宛合作,成功使用數發部所發行的「混合組織憑證機構」進行線上簽署,並已獲得立陶宛官方認可且具有法律效力。 這種雙方對彼此數位簽章技術的相互承認與接納,將為兩國之間更順暢且更安全的電子交易鋪路,也為這次法規修正提供了先例與基礎。此外,允許外國實體提供數位簽章服務,也推動了更加全球化和聯繫緊密的數位交易合作模式。



總結來說,本次《電子簽章法》修正草案的目的,是為了建立一套完整的法律框架,確保電子簽章具備與實體簽名相同的功能。但更重要的是,這些修正釐清了電子簽章與數位簽章之間的差異,並促進國際互通性的發展。 若修法通過,預期將顯著提升電子簽章與電子文件的法律效力與可信度,簡化行政流程,並鼓勵各行各業更廣泛採用數位交易。 


如想了解完整的電子簽章修法的立法草案,可訪問以下網址:https://join.gov.tw/policies/detail/5e570ffb-635a-4105-9d7e-a1ba7abfcd31


這篇文章的英文簡化版本原刊登在電子時報: 點擊此閱讀原文文章

 
 
 
bottom of page